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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拨给本社,作为永久地址,即现在的总事务所。该庙地方宽敞,殿宇壮丽,足敷总事务所、教育图书馆、教育研究所及职员宿舍之用。且接近电车道线,不久电车开驶,交通很是便利。《陶行知全集》,第十二卷,第42页,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根据中华教育改进社第一次年会所作决议,陈鹤琴分别担任共32个专业委员会中的国语字母委员会和心理教育测验委员会书记。
一 教育的民主化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和新教育运动中,实现教育###化,提倡“学生自治”和“改良女子教育”是两项重要内容。在提倡学生自治方面,德谟克拉西和学生自治之风在国内各大高等学府迅速传播。区别于旧教育中教师权威至上,学生只知读书,毫无生机活力,更无发扬个性可言,新教育提倡学生自治、知行合一,尊重他人之自由与权利,尊重学生个性。关于这一问题,陶行知曾于1919年10月发表《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强调“共同自治是共和国立国的根本”,“学生自治,是共和国学校里一件重要的事情”。随着许多留学生学成归国,这种在欧美风行的意识和制度传入中国,并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接受。同时,陈鹤琴发表了题为“学生自治之结果种种”的文章,赞同并支持陶行知的主张。何谓学生自治,陈鹤琴回答:“学生自治者,即与青年以发达此本能之机会也。”他所提到的“本能”指“天赋本能”。在文章中,陈鹤琴就当时风行的关于学生自治问题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主张:“若要发展德谟克拉西之真精神,收德谟克拉西之真效果,非将德谟克拉西之真原理,先施之于学校不足以养成###国之国民。”《陈鹤琴全集》,第六卷,第2页,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在陈鹤琴看来,###不是靠喊口号就能够实现的,要使###精神变为人们自觉的行动,真正做到深入人心。他写道:“惟学生自治,可以使爱国热诚,变成平日生活上之习惯”;“学生自治制之用实大且深,自治使学生得有服务社会之良好机会,以尊重他人之自由与权利;且每协力同心,和衷共济,凡与学校有益者,必竭力提创之、护助之;凡与学校有损者,必共排斥之”。他又写道:“学生自治制之成效,已彰彰在人耳目,教育家之应提创此制明矣。若尚有不加注意,以为自治制度不足以实行,或以为捣乱之媒孽,或以为梦中之变幻,其不遭舆论之痛斥者几希。”《陈鹤琴全集》,第六卷,第4页,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在文章中,陈鹤琴还专门提到有关培养儿童自治意识的问题。他写道:“儿童之能自治,已成为事实,无可疑议。夫###之所以不能自治者,非吾###政体,不从儿童时培养自治之故欤?凡当幼时不与儿童以参与社会公共事业之机会,而希望其一到###,即可自治,焉望其能成功。吾侪年幼时,在学校常受专制师长之鞭笞;即今日之学校,培养国民之学业,尚付缺如。国民事业及责任,徒从一二死书中求之,则学生之不负责任,与其成年时不能自治也,亦固其所。”《陈鹤琴全集》,第六卷,第6页,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
这是陈鹤琴回国后第一次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阐述教育###化的主张,也是对当时在社会上热烈讨论的关于学生自治和学校管理的###化问题的响应与宣示。
1921年2月,陈鹤琴在《东方杂志》发表《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一文,从对青年学生婚姻实际状况调查入手,说明婚姻与个人幸福、社会进步之间的关系,提出普及教育的问题和提倡女子教育。
关于进行此项研究的动机,陈鹤琴写道:人生在世有二件最重大的事体:一件择业,一件择偶。从中国的社会情形看来,择偶比较择业似尤为重要。何以呢?择业不得其当,不妨改业,所耗的光阴尚少,所受的害处尚浅。假使择偶不得其人,恐怕终身要受莫大的痛苦。迩来欧风美雨,渐渐东来,新思潮的升涨,一天高似一天,什么“自由结婚”,什么“自由恋爱”,什么“社交公开”,什么“男女同学”,什么“小家庭制”;种种新名词常常接触吾人的眼帘,震荡吾人的耳鼓,使旧式的婚制大有破产之趋势。吾因此有所感,遂把这个人生最重要的婚姻问题,从事实上稍为研究一番。研究后,我觉得所得的结果很有价值。现在把它详细的写出来,以供大家参考。《陈鹤琴全集》,第六卷,第10页,江苏教育出版社,1992年1月。调查中,陈鹤琴先后向绍兴、杭州、徐州和南京等城市6所中、高等学校发出1500余份问卷,实际回收631份。他将被调查对象分为三种类型:已婚者、已订婚者、未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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