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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

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

再则,也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

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

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

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两种

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幅

度。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

数;而贵族制则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

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斯巴达按它的宪法,是

经常有两个王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于同时有

八个皇帝,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

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并且我们可

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

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正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一

样地多。

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为若干

部分,一部分以某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施

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便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

形式,其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殖出来。

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里,人们曾经

有过许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

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

坏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

数目成为反比;那末,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

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这条

规律是立刻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然而,又怎么样计算

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第四章 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

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

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但也正是这

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

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

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

府的政府。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

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

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

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

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

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一个

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

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

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

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

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

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

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

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

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

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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