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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政策的调整(4)

当主张改革的中央领导人预言在不久的将来给上山下乡运动打上一个沉重的句号的同时,有关部门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新的调整,主要宗旨是逐步缩小上山下乡的规模。

首先,适当调整中学毕业生的分配政策。“###”以来,上山下乡始终被当作毕业生分配的主要方向。1978年5月,国务院知青办就有关应届毕业生的分配方针问题通知各地说:今年应届毕业生分配,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从实际出发,按照“四个面向”的原则统筹安排。方法上可考虑采取逐步、适当扩大留城的办法,是选留或是放宽留城条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定黑龙江省知青办:《情况反映》第2期,1978年5月29日。。各地相继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四川省规定,年满17周岁的高小毕业生不再列入动员下乡对象,也不办免下手续;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知青不再下乡;两千人以下未正式成立相当于公社一级镇革委的场镇中学毕业生,可以不再下乡;一户有两个子女下乡,可再留一个子女;一产有两个子女在乡,同时又有两个年满17周岁的中学毕业生,都可留城。

吉林省确定,应届毕业生分配,实行升学一部分,城市安排一部分,下乡一部分的办法,避免过去的“大上大下”;同时放宽留城条件,扩大留城比例;林区、矿区、野外地质勘探部门、铁路沿线小站及小三线工矿企业职工子女中学毕业生不列为下乡对象,由本部门自行安置;机关、企业、部队自办的农副业基地安置知识青年。

辽宁省知青办规定:按中发〔1973〕30号文件中规定的4种人,不动员下乡。其中凡属明残(如盲、聋、哑、四肢残废),生活不能自理者,发给“明残留城证”,不按父母身边有子女对待。凡患有各种较严重疾病的,可缓期下乡;如因病不宜参加农业劳动,可以给“因病留城证”,一年以后安置适当工作,按父母身边有就业子女对待;长子长女中弟妹都在12周岁以下的,不动员下乡;有一个以上子女下乡在农村,又无子女就业的,不动员下乡;毕业生中家庭属“特困”的,以及本身是孤儿的,不动员下乡;已有三个子女下乡的,应届毕业的子女允许留城。

贵州省委以省发〔1978〕61号文件转发了《地、州、市知青办主任会议纪要》,按照“四个面向”的原则,对毕业生的留城条件进行了调整,扩大了留城面。除原规定不动员下乡的“四种人”外,无子女工作的多子女家庭,一户可选留一个年满16周岁、中学毕业的子女;有两个上山下乡子女的家庭,也可选留一个子女留城;多子女家庭虽已有病残留城子女的,还可另留一个健康子女;孤儿不动员上山下乡。

从四川、吉林、辽宁、贵州4省的规定可以了解到,各地在掌握留城条件的宽严程度时是因地制宜的,但总的变动趋向又是一致的:其一是按照“四个面向”的原则,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多渠道安置,不再把上山下乡作为毕业生的主要分配方向;其二是普遍放宽了留城的条件。1977年,全国城镇中学68%的应届毕业生上山下乡,1978年,这一比例缩小到19�2%毕业生数字据《中国教育年鉴》,第1006页;上山下乡人数据国务院知青办编:《全国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统计资料》,第13—14页。。政策调整幅度之大,据此可知。

国家调整中学毕业生分配政策的出发点,是既要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照顾上山下乡政策的连续性,尽管上山下乡的方向还没有被放弃,但是重提“四个面向”的分配原则,明确“逐步、适当扩大留城面”,都使人们感受到政策的明显变化。

在大力缩小上山下乡规模的同时,国家开始多方疏通在乡知青的返城渠道。重要措施之一,放宽病、困退条件。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在此以前,病、困退制度虽然行用有年,都是各地自行其是。由中央正式形成文件,还属首次。通知下达后,各地陆续放宽了知识青年病、困退条件。1978年,国家又陆续采取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简称子女顶替)、扩大。“两招一征”名额等措施,为下乡知青返城和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使一大批本人或家庭有困难的知青,年龄偏大的老知青,人多地少或生存条件恶劣地方的知青,调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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