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 (第3/4页)

场作了表示,现在应该是她履行诺言的时候。

我把需要邓顺茹证明的内容,经过仔细考虑,这样写道:

本人起诉的江拖劳动争议案,现正在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在一九九五年元月,经过我在厂组织部的一再要求,刘焕宇部长同意了我回校上班,我立即到校报到,经过多天的接洽,校长夏振川说无法安排,并请邓书记作证,他负责到厂组织部交涉,让我把编制挂出到人才中心,当时邓书记也在场答应作证。我隔天到校没有找到夏,但留下了电话号码给邓书记。

这一情况法院要求予以证实,希望邓书记能履行当时的诺言,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把这一情况予以证实。

我带好材料,来到已经划归市教委管辖、改名为南昌市育英学校的原江拖子弟学校。

学校的旧教学大楼已经拆除,建了一栋新的教学大楼。书记仍然由邓顺茹担任,夏振川退休时学校还没有划出,人事关系仍然在江拖,他的校长职务,凭着其能耐早早安给了其小舅子担任。

邓书记看了我写的内容,进退两难,吱吱唔唔,在口头上一会儿答应作证,说是有这个印象,不要说是一个领导,就是一般的公民也有这个义务;一会儿又想推脱,说当时好像已经开了学,安排不了,现在要作这个证,她还要去找夏振川商量一下,夏退休后,到外面搞投资办学去了。

最后,邓答应会在几天内回我的话。

我心想,当时是一月份,开什么学?现在要她作证,她还要去找夏振川商量,夏振川怎么可能会让她作这个证?她无非还是不大愿意作证。

这时我也不愿跟她多说,只要她能够到庭,到那时也不怕她不说真话,在事实面前总没有那么容易蒙混得过去。

我在其办公桌的台历上,留下了我的传呼机号码,说这两天等她的消息。

二月十六日,齐法官说法院已经确认开庭,要我再交2040元钱的诉讼费。

我的心很沉重,记得国家法律有规定,这种由于法院在适用法律上造成的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不需要再交费。可是,齐法官硬说凡是个人要求再审的案件都要再交费。并且让我留下了笔录,着重注明如果七天之内不把钱交来,将被视为放弃再审,我不得不答应,但在笔录上表示要把情况了解和落实一下再来。

我感觉到经济压力非常之大,弄得不好,很有可能会白白地又要送掉这两千多元钱,那加起来就是四千多,何况我的经济现状已经是相当紧张,有什么办法呢?但如果真能够开庭的话,我也认了。

虽然如此,仍有不寒而栗之感。

压力归压力。晚上我在翻阅材料时,渐渐恢复了平静,信心也得到了一定的恢复。没有退路,只有背水一战,人生能有几回博?艰难的生命旅途只有靠自己去拼命克服,何况该官司不一定就是我输。

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就算自己拿鸡蛋往石头上去砸吧,至少也表示了自己没有屈服。

一遍又一遍地通读着自己的诉讼材料,事实胜于雄辩。上面字字有力,句句有理,虽没有掌握多少书面的证据,但铁的事实存在,足够其心惊,除非对方在法庭上没有一点理性。

若真能够开庭,说实在的也是一场十分艰苦的硬仗,对方阵容强大,而我却连一个律师都请不起,势单力薄,在许多方面除了客观事实和激动的倾诉,据理力争,没有更多的优势。

但想到那张没有公章的决定,至今还没有一个人能说它是有效的,又增强了信心。把这张决定书拿到桌面上来,到时大家还不会认定是谁都弄得出来的一张废纸?

既然决定无效,那我就是胜诉。

二月十七日,我在江南都市报看到一则类似我官司的消息,题目是《除名未见书面通知——…当事人邱某把单位推上法庭》,内容是:

南昌市第二运输总公司,1993年1月聘用正式职工邱某,为该总公司南钢公司机务副经理,同年6月将其解聘。之后,邱未回原岗位报到,1996年7月该总公司召开第七届职代会第五次会议。对邱以擅自长期离岗又不办理任何手续为由作出予以除名的决定,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邱。1997年1月,邱得知被单位除名后多次向领导申诉,去年8月,邱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为由,驳回邱的仲裁申请。

去年9月29日,邱愤而向东湖区法院上诉,又被驳回诉讼请求。邱不屈不挠,又上诉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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