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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更能代表人民群众。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说明很多人大代表就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每年花费巨大社会资源召开地方“两会”,却不能取得相应的政治效果;地方的代表委员和地方人民群众两张皮,互不关联,这种政治生态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
应该说,一些地方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是有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的,是有正义感并愿向贪腐渎职的官员作斗争的,但是地方“两会”中却没有这样的气氛和语境。关键在于两点:一、代表委员中很大部分人是地方各级官员和部门负责人,即所谓的“圈内人”,他们本身在地方上就与人民群众没有多少联系,甚至是利益对立者;二、地方人大和政协都缺乏对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质询机制。
因而,提案人建议:
一、减少地方“两会”中各级现职官员和部门负责人名额,不要把地方“两会”开成扩大的“政府工作会议”。增加当地社会各阶层中涌现出的代表人物,容纳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言人,让代表委员具有更大的广泛性;扩大基层自报参选人民代表的名额,鼓励人民群众中的有识之士“高调问政”。强化地方人大、政协与地方人民群众的关系,使地方人大、政协真正能够反映地方上各个不同阶层的诉求。以此为基点逐步推行社会主义民主,加快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
二、地方“两会”中应有质询机制,在议事日程中延长代表委员发言时间,容许代表委员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出质询,并有质询能得到回复和结果、质询人也不会受到打击报复的保障机制。在全社会逐渐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文化氛围。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
宪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有两类,即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国有土地由各地政府管理,而城市与城郊的很多国有土地则已属于大大小小的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国营企业、群众团体、机关学校等单位。实际上,城市的国有土地已“地方政府所有化”和“单位所有化”了。而在农村,名义上是村镇人人都有一份的集体土地,农民却无权过问,所有权基本掌握在村镇干部手中,已“村镇干部所有化”甚至“村官所有化”了。“三农问题”提了多年,虽在很多地方使农村改观,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善多数农民的生存状态。改革开放30年中,农民除了前期落实了“土地承包”、“生产责任制”而获得利益外,在以后的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基本上是利益丧失群体,是现代化的踏脚石。他们并未分享到现代化、城市化的成果,还在城市化进程中做出了牺牲,承担了现代化造成的某些恶果。农民不但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是一群“无产者”,在政治上也处于无权、无靠、无告的“三无”状态。“村民自治”在很多地方不过是个形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农田和宅基地的产权没有落实到农户。
在生产责任制下,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承包关系。农田的承包期最长订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50年,山林承包期为70年。虽然可以继续签约承包,延长承包期,但农民与其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关系仍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现在,城市居民购买一套住房,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有70年之久,产权可以进入二手房市场,进行买卖或出租交易,价格随房产市场的行情浮动。城市房屋及屋下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完全商品化了。这与农民对农田的承包关系相比,一眼就可看出城市居民与农民间巨大的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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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员工)工资应受法律惩罚
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及员工工资,在我国已是相当严重的问题,几乎已经成了社会的常态,每年临近春节尤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危及社会的稳定安宁,也影响了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声誉,并会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正因为“拖欠工资”已成了一种常态,在现在建筑业、服务业的竞争都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建筑承包商才敢于竞相压低报价,以图承揽上工程,有的甚至可以“先干活后付钱”,即业主在开工前可以不付足应付的工程预付款,承包商就雇佣民工先干起来。这种“先使用后付款”允许买方拖欠的推销方式,在市场竞争中也常见,本无不可,但前提必须是承包商在工程前为工程的业主垫付费用,而现在的情况是,承包商也许会垫付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工具等等方面的费用,却并不对所雇佣的劳动者垫付工资。在雇佣民工时,也是说妥工程进行到一个阶段才发工资的。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也很激烈的情况下,劳动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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