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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土战略是战争中很重要的战术,作战一方往往以一城一池为诱饵,诱敌深入,并在己方军队撤退时,把一切都毁坏,坚壁清野,断其后援,敌军即便进逼,也无处立足,从而在后勤上拖垮敌人。焦土战略在现代法律战争中也应用广泛。在达娃之争中,宗庆后作为娃哈哈实际控制者,可以从人、财、物方面掏空公司;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国有企业的MBO,第一步都是将公司做亏,然后摊薄股权,纳国有资产入自己囊中。
法律战争中,对焦土战略的预防非常重要。通过对法规的运用,对证据的收集,加强实际控制,都是预防“焦土”的重要对策。在经济纠纷中,焦土战略并不道德,也属非法,但是,对之绳之以法有时候非常困难。
法律战争最终都要诉诸仲裁与诉讼。
许多企业家都知道,诉讼与仲裁还有另外一项作用,就是资产转移。从上个世纪开始,许多难以审批的转让项目,通过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力,成功得以“转让”,这是一种比较高级的法律技巧,在很多的场合非常有用。
决战战场与终极武器
当然,在法律战争的决战战场,应当确保仲裁与诉讼的胜利。如何取得胜利?这就是一个诉讼与法官决策的问题,必须按照战争规律行动,按照诉讼自身的规律办案。关于这一点,我浸淫多年,有一些心得,并集成《法官决策论》出版。诉讼结果在法官决策、判决中形成,其过程自然非常重要,在此不作展开,只提示几点:
如果诉讼不直接指向利益,诉讼就不是决战的战场,而只是突袭的战略。在分析“达能之失”时,我们不断地强调战略调整的问题,决战战场的实力对比决定战略目标的认定,并根据战果随时作出调整。最好的结果当然是保证决战战场的胜利,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能像达能那样一再修修补补,直至黔驴技穷。
一般来讲,诉讼具有非常特殊的程序,企业除了提供事实,听取法律意见,进行进一步的咨询与磋商外,不宜直接参与诉讼过程。但是,如果形势复杂,企业家自主挂帅的话——因为缺乏足以信托的律师,有的企业家隐瞒部分事实,不向律师交底,这样做当然很危险,企业家必须负责“协调”整个法律战争,切不可打自己的嘴巴,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丢城失地;更不能顾头不顾尾,使得某处战场事实的认定成为新战役的导火索,从而恶化战局,陷入泥潭不能自拔。
在法律战争中,对方可能操纵程序,造成周期拖长,打持久战。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家或者主管人员,一定要避免律师或者法务人员被“拖疲”。这是企业法务管理,与律师团队管理很重要的一部分,当事人当然也要注意这一点,因为程序越到后来越关键,而人心越到后来越松散。打起持久战,民营企业对阵跨国公司或者其他大型企业,可能倒有好处:由于监督机制不到位,跨国公司与大型企业的法务部门或者律师,往往非常容易被拖疲,而人事变动等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其办案质量。
若要获得胜利,需要在整个法律战争中(包括和平环境),一直保持清醒头脑,干劲十足,提高警觉性,抓住主要矛盾,通过制度建设保证战争结果。
资本逐利新兴市场的大搏弈时代(1)
资本逐利而来
国际资本带着光环与盛装,手持武器与权杖,来到消费品市场——类似中国与印度这种崛起的,拥有大量人口和稳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富有潜力的市场。
资本远涉重洋,来到第三世界国家,逐的是“超额利润”。全世界的企业逐利的本质都旗鼓相当,采取的手段如同一辙,出现的问题也大同小异。
逐利的方法有几种,可以低价采购、来料加工,压低发展中国家获取的制造业(或者说是代工、出卖劳动力)微薄利润,一般压在5%以下。或者是获取优惠条件直接投资,直接经营,整合资源,设立外资企业,发展自有品牌,扩大自有市场。如我国一些世界级金矿由外资控股,股份比例高达百分之*十,在股份比例的计算中,有些地区根本没有将矿权计算在内。再一种是并购,利用资本撬动利润的杠杆并购,这就对被并购企业本来的规模、品牌、渠道、客户、利润有要求了。事实上,一家以并购为扩张手段的跨国公司,其最核心的竞争力包括三部分:品牌、资本和人。并购的鼻祖是GE的韦尔奇,韦尔奇的CEO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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