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部分 (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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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皮租所有者由于此税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由于上述分担上偶然发生的不平等。但住户由于此税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就除了分担上的原因以外,还有其他原因。房租对于全部生活费的比例,随财产的大小程度而不同。大约,财产最多,此种比例最大;财产逐渐减少,此种比例亦逐渐减低;财产最少,此种比例最小。生活必需品,是贫者费用的大部分。他们常有获得食物的困难,所以他们细微收入的大部分,都是费在食物上。富者则不然。他们主要的收入,大都为生活上的奢侈品及虚饰品而花费掉;而壮丽的居室,又最能陈饰他的奢侈品,显示他的虚荣。因此,房租税的负担,一般是以富者为最重。这种不平等,也许不算怎么背理。富者不但应该按照收入比例为国家提供费用,而且应该多贡献一些,难道可说这是不合理的吗?

房租在若干点上,虽与土地地租相似,但在某一点上,却与土地地租根本不同。土地地租的付给,是因为使用了一种有生产力的东西,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产生地租。至于房租的付给,却因为使用了一种没有生产力的东西。房屋乃至房屋所占的地皮,都不会生产什么。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须由其他与房屋绝不相关的收入来源中提取所需的款。只要房租税是落在住户身上,它的来源必与房租本身的来源相同,而必由他们的收入来支付,不管这收入是来自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只要房租税是由住户负担,它就是这样一种的税,即不是单独课于那一种收入来源,而是无区别地课千上述一切收入来源,在一切方面都与任何消费品税有同一的性质。就一般而论,恐怕没有哪一种费用或消费,比房租更能反映一个人全费用的奢俭。对这种特殊消费对象比例征税,也许所得收入,会较今日欧洲任何其他税收为多。不过,房租税如定得太高,大部分人会竭力避免,以较小房屋为满足,而把大部分费用移转于其他方面。

确定房租,如采用确定普通地租所必需采用的方策,就容易做到十分正确的地步。无人居住的房屋,自当免税。如果对它征税,那税就要全部落在房屋所有者身上,使他为不给他提供收入也不给他提供便利的东西完税。设所有者自己居住,其应纳税额,不应当以其建筑费为准,而应按房屋要是租给别人依照公平裁定所能租得的租金为准。假若依其建筑所费为准,那每镑三先令或四先令的税,再加上他项税捐,就几乎会把全国的富户大家全部毁掉,并且,我相信,其他一切文明国如都这样做,也都会得到同一结果。不论是谁,只要他留心考察本国若干富户大家的城中住宅及乡下别墅,他就会发现,如按这些地宅的原始建筑费百分之六点五或百分之七计算,他们的房租,就将近要等于他们地产所收的全部净租。他们所建造的宏壮华丽的住宅,虽积数代的经营,但与其原费相比,却仅有极少的交换价值。

与房租比较,地皮租是更妥当的课税对象。对地皮租课税,是不会抬高房租的。那种税,将全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地皮所有者总是以独占者自居,对于地皮的使用,尽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其所得租金为多为少,取决于竞相争用地皮者为贫为富,换言之,取决于他们能够出多出少来满足其对一块地皮的爱好。在一切国家,争用地皮的有钱人,以在国都为最多,所以国都中的地皮,常能得到最高的租金。不过,竞争者的财富,既不会因地皮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对于使用地皮,亦不愿出更多的租。地皮租的税,是由住户垫支,或是由地皮所有者垫支,无关紧要。住户所必须付纳的税愈多,所愿付的地皮租就愈少。所以地皮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无人居住的房屋的地皮租,当然不应该课税。

在许多场合,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同为所有者不用亲自劳神费力,便可享得的收入。因此,把他这种收入,提出一部分充国家费用,对于任何产业,都不会有何等妨害。地皮课税以后,与未税以前比较,社会上地劳动的年产物,即人民大众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是不会两样的。这样看来,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就恐怕是最宜于负担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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