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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曰:“行百里者半九十。”

掘井九仞,犹为弃井;山亏一篑,遂无成功;惟危惟微,间不容发。故忍耐性者,所以贯彻过渡之目的者也。

其三别择性,是过渡时代之末期所不可缺者了。凡国民所贵乎过渡者,不徒在能去所厌离之旧界而已,而更在能达所希望之新界焉。故冒万险忍万辱而不辞,为其将来所得之幸福,足以相偿而有余也。故倡率国民以就此途者,苟不为之择一最良合宜之归宿地,则其负国民也实甚。世界之政体本有多途,国民之所宜亦有多途。天下事固有于理论上不可不行,而事实上万不可行者,亦有在他时他地可得极良之结果,而在此时此地反招不良之结果者。作始也简,将毕也巨。

故坐于广厦细旃以谈名理,与身入于惊涛骇浪以应事变,其道不得不绝异。故过渡时代之人物,当以军人之魄,佐以政治家之魂。政治家以魂者何?别择性是已。

凡此三种德性,能以一人而具有之者上也;一群中人,各备一德,组成团体,互相补助,抑其次也。嗟乎!英雄造时势耶?时势造英雄耶?时势时势,宁非今耶?英雄英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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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梁启超文集

何所耶?抑又闻之,凡一国之进步也,其主动者在多数之国民,而驱役一二之代表人以为助动者,则其事罔不成;其主动者在一二之代表人,而强求多数之国民以为助动者,则其事鲜不败!

故吾所思所梦所褥祀者,不在轰轰独秀之英雄,而在芸芸平等之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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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国新法论(节录)121

灭国新法论(节录)

(1901年7月16日—8月24日)

今日之世界,新世界也:思想新,学问新,政体新,法律新,工艺新,军备新,社会新,人物新,凡全世界有形无形之事物,一一皆辟前古所未有,而别立一新天地。美哉新法!盛哉新法!人人知之,人人慕之,无俟吾论。吾所不能已于论者,有灭国新法在。

灭国者,天演之公例也。凡人之在世间,必争自存,争自存则有优劣,有优劣则有胜败。劣而败者,其权利必为优而胜者所吞并,是即灭国之理也。自世界初有人类以来,即循此天则,相搏相噬,相嬗相代,以迄今日而国于全地球者,仅百数十焉矣。

灭国之有新法也,亦由进化之公例使然也。

昔者以国为一人一家之国,故灭国者必虏其君焉,潴其宫焉,毁其宗庙焉,迁其重器焉。

故一人一家灭而国灭。

今也不然,学理大明,知国也者一国人之公产也,其与一人一家之关系甚浅薄,苟真欲灭人国者,必灭其全国,而不与一人一家为难。

不宁惟是,常借一人一家之力,以助其灭国之手段。故昔之灭之人国也,以挞之伐之者灭之;今之灭人国也,以噢之咻之者灭之。昔之灭人国也骤,今之灭人国也渐。昔之灭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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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梁启超文集

也显,今之灭人国也微。

昔之灭人国也,使人知之而备之;今之灭人国也,使人亲之而引之。昔之灭国者如虎狼,今之灭国者如狐狸。或以通商灭之,或以主债灭之,或以代练兵灭之,或以设顾问灭之,或以通道路灭之,或以煽党争灭之,或以平内乱灭之,或以助革命灭之。其精华已竭、机会已熟也,或一举而易其国名焉,变其地图之颜色焉;其未竭未熟也,虽袭其名仍其色,百数十年可也。呜呼,泰西列强以此新法施于弱小之国者,不知几何矣!谓余不信,请举其例:一,征诸埃及。(编者删)

其二,征诸波兰。(编者删)

其三,征诸印度。(编者删)

其四,征诸波亚。(编者删)

其五,征诸菲律宾。(编者删)

以上所列,略举数国,数之不遍,语之不详。虽然,近二百年来,所谓优胜人种者,其灭国之手段,略见一斑矣。

莽莽五洲,被灭之国,大小无虑百数十,大率皆入此彀中,往而不返者也。由是观之,安睹所谓文明者耶?安睹所谓公法者耶?安睹所谓爱人如己、视敌如友者耶?西哲有言:“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彼欧洲诸国与欧洲诸国相遇也,恒以道理为权力;其与欧洲以外诸国相遇也,恒以权力为道理。此乃天演所必至,物竞所固然,夫何怪焉!

夫何怼焉!

所最难堪者,以攘攘优胜之人,托于岌岌劣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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