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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tenagemot)

,皆集合人民,而国王监督之,以行立法之事,逐渐进化,遂成为今日之国会,所谓巴力门(Parliament)者是也。十八世纪以来,各国互相仿效,愈臻完密,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战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虽其立法权之附属,及其范围之广狭,各国不同,而要之上自君相,下及国民,皆知此事为立国之大本大原,则一也。

耗矣哀哉,吾中国建国数千年,而立法之业,曾无一人留意者也。

《周官》一书,颇有立法之意,岁正悬法象魏,使民读之,虽非制之自民,犹有与民同之之意焉。汉兴萧何制律,虽其书今佚,不知所制者为何如,然即汉制之散见于群书者观之,其为因沿秦旧,无大损益,可断言也。魏明帝时,曾议大集朝臣,审定法制,亦不果行。北周宇文时,苏绰得君,斐然有制度考文之意,而所务惟在皮毛,不切实用。盖自周公迄今三千余年,惟王荆公创设制置条例三司,能别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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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梁启超文集

法于行政,自为一部,实为吾中国立法权现影一瞥之时代。

惜其所用非人,而顽固虚憍之徒,又群焉掣其肘,故斯业一坠千年,无复过问者。呜呼!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并立法部而无之,而其权之何属更靡论也;并法而无之,而法之善不善更靡论也。

夫立法者国家之意志也。就一人论之,昨日之意志与今日之意志,今日之意志与明日之意志,常不能相同。

何也?

或内界之识想变迁焉,或外界之境遇殊别焉,人之不能以数年前或数十年前之意志以束缚今日,甚明也。惟国亦然。故必须常置立法部,因事势,从民欲,而立制改度,以利国民。

各国之有议会也,或年年开之,或间年开之,诚以事势日日不同,故法度亦屡屡修改也。乃吾中国,则今日之法沿明之法也,明之法沿唐宋之法也,唐宋之法沿汉之法也,汉之法沿秦之法也。秦之距今,二千年矣,而法则犹是。是何异三十壮年,而被之以锦绷之服,导之以象勺之舞也。此其敝皆生于无立法部。君相既因循苟且,惮于改措,复见识隘陋,不能远图;民间则不在其位,莫敢代谋。如涂附涂,日复一日,此真中国特有之现象,而腐败之根原所从出也。

彼祖述荀卿之说者曰:但得其人可矣,何必龂龂于立法。

不知一人之时代甚短,而法则甚长;一人之范围甚狭,而法则甚广;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则其政息焉。

法之能立,贤智者固能神明于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缚于法以无大尤。

靡论吾中国之乏才也,即使多才,而二十余省之地,一切民生国计之政务,非百数十万人不能分任也,安所得百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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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立 法 权142

之贤智而薰治之?既无人焉,又无法焉,而欲事之举,安可得也?夫人之将营一室也,犹必先绘其图,估其材,然后从事焉。曾是一国之政,而顾一室之不若乎?近年以来,吾中国变法之议屡兴,而效不睹者,无立法部故也。及今不此之务,吾知更阅数年、数十年,而效之不可睹,仍如故也。今日上一奏,明日下一谕,无识者欢欣鼓舞,以为维新之治可以立见,而不知皆纸上空文,羌无故实。不宁唯是,条理错乱,张脉偾兴,宜存者革,宜革者存,宜急者缓,宜缓者急,未见其利,先受其敝。无他,徒观夫西人政效之美,而不知其所以成其美者,有本原在也。本原维何?曰立法部而已。

第二节 论立法行政分权之理

立法、行政分权之事,泰西早已行之,及法儒孟德斯鸠,益阐明其理,确定其范围,各国政治,乃益进化焉。二者之宜分不宜合,其事本甚易明。人之有心魂以司意志,有官肢以司行为,两各有职而不能混者也。彼人格之国家,何独不然。虽然,其利害所存,犹不止此。孟德斯鸠曰:“苟欲得善良政治者,必政府中之各部,不越其职然后可。然居其职者往往越职,此亦人之常情,而古今之通弊也。

故设官分职,各司其事,必当使互相牵制,不使互相侵越。“又曰:”立法、行法二权,若同归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国人必不能保其自由权。何则?两权相合,则或借立法之权以设苛法,又借其行法之权以施此苛法,其弊何可胜言!如政府中一部有行法之权者,而欲夺国人财产,乃先赖立法之权,豫定法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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