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重大疑点 (第1/2页)

叶树声在9月28日时直接供述自己是强奸杀人犯,我是怎么怎么作案,这是不正常的,在此后的供述中,他不止一次提到自己这次供述是真的,以前说了假话,是为了蒙混过关,这就充分说明在他做出有罪供述之前,是有过无罪供述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被询问人员无论有罪还是无罪的供述,都应该收集并装入卷宗内,叶树声的卷宗里却没有一份无罪供述,这太不符合常理,这些缺失的笔录很有可能对叶树声有利,并对此案的真实性产生影响。

原办案单位代表对此解释说: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很少会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通常都会抗拒审讯,五天后取得突破性口供是正常现象。

9月28日,在公安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后,叶树声对其犯罪事实第一次做出了比较系统的供述,但自2005复查工作开展以来,始终没有找到此阶段其它询问笔录材料。

张焕英的代理律师王光武指出:现存卷宗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办理“叶树声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些重要法律文书有变造嫌疑。讯问笔录的日期标注混乱,页码涂改严重,现场笔录形成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一个人签字而且没有见证人。

原办案单位代表解释道:叶树声9月23日被带到石门市公安局西郊区分局进行审查后,办案民警对其供述情况有一个核实印证的过程。审讯笔录编号看似混乱,实则有序,是各部门分别编写的,后面的部门对前面的部门起监督作用。

张焕英的代理律师赵树亭指出:叶树声的作案时间和被害人黄桂花的死亡时间都有很大疑点。叶树声没有一次供述过自己1994年8月5日作案,他的描述都是非常含糊的。

当年办案机关认定黄桂花的死亡时间和叶树声的作案时间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6点左右,叶树声到案后有9次供述提到作案时间,其中6次都是反复不定的,当年的办案机关曾提取了叶树声所在工厂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但这一重要证据却没有出现在卷宗里。

叶树声工作的石门市冶金机械厂距离案发现场有5公里左右,骑车大约需要20分钟,如果1994年8月5日叶树声上班,下午6点下班,他不可能刚一下班就赶到5公里外的现场作案。

除了这几个疑点,赵树亭和王光武还指出了另一个关键的隐蔽细节,在受害人黄桂花尸体旁边的草丛里,有一串不起眼的钥匙,在“叶树声案”的现场勘查笔录中,详细描述了这串钥匙的具体位置,但叶树声的供述中却从来没有提到这串钥匙。

相反刘书金的卷宗里记载,他在供述和指认现场时,曾多次提到过这串钥匙,他指认钥匙在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叶树声案”的现场勘查笔录高度一致。没有到过现场的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有这串钥匙,能够如此精确地说出它的位置,说明他才是此案的真正凶手。

原办案单位代表解释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对一些物品和枝节问题记不清楚是正常的。本案是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这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解释。

张焕英的代理律师王光武指出:“叶树声案”中的许多证据,尤其是叶树声的口供,是涉嫌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叶树声的母亲张焕英说:当年与儿子关在同一看守所的纪晓勇说,他与叶树声一同关在看守所105监号,两人经常聊天,叶树声曾向他表示自己曾经遭到过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2005年4月,幽燕省人民检察院曾组成调查组,对“叶树声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进行过调查。

调查组围绕此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询问了此案的辩护律师、看守所管教干警、办案人员等多人。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关于纪晓勇的证词,调查证据显示叶树声在进入看守所后一直羁押在102室,纪晓勇因多次诈骗犯罪判刑,当时被关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

张焕英的代理律师王光武指出:法律文书显示叶树声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而他却在1995年5月13日亲笔书写了刑事上诉状。

在执行照片上,叶树声身穿羽绒服跪在雪地中,根据从石门市气象局调取的当期气象数据显示,1995年4月石门市没有下雪,如果死刑在雪地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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