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部分 (第2/4页)

以除残为务,正理以去乱为心;刑罚在衷,无取于轻。高帝受命,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余皆率由旧章。至哀、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愿陛下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事下公卿。光禄勋杜林奏曰:“大汉初兴,蠲除苛政,海内欢欣;及至其后,渐以滋章。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防于义,以为大戮。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统复上言曰:“臣之所奏,非曰严刑。《经》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自高祖至于孝宣,海内称治,至初元、建平而盗贼浸多,皆刑罚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观之,则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事寝,不报。

'4'太中大夫梁统上书说:“我看到,元帝初元五年,死罪减刑的有三十四件。哀帝建平元年,死罪减刑的有八十一件,其中四十二件是亲手杀人,而作减死一等判决。从此以后,成为惯例,所以人们轻率犯法,官吏轻视杀人。我听说做君主的道义,是以仁义为主。仁是爱人,义是坚持原则。爱人就要以除暴为目的,坚持原则就要以消灭祸乱为中心。设置刑罚在于适中,不能偏轻。高祖承受天命,制订法令,确实都很恰当。文帝只取消了肉刑和连坐法,其余全都遵循旧制。到哀帝、平帝继位,在位时间短,处理案子还很少。丞相王嘉轻率地穿凿附会,删减先辈君王的既定法律规章,几年之间有一百余件事,有的不合道理,有的不得民心。我谨把其中对大体为害最严重的,附在后边,向您陈奏。希望陛下命令主管部门,仔细选择好的律条,制订一部不容更改的法典。”刘秀把梁统的奏章交给公卿讨论。光禄勋杜林上奏说:“汉朝初兴时,废除苛政,四海之内欢欣鼓舞。等到以后,法令逐渐增多,连果桃、菜蔬之类的馈赠,都集中起来成为赃物。小的事不妨害大义,也要判处死刑。以至于发展到有法不禁,有令不止,上下互相掩护逃避,弊病更加严重。我认为应沿袭原有的法令条文,不宜于重新制订修改。”梁统又上奏说:“我所奏请的,并不是说要有严刑峻法。《书经》上说:‘治理百姓,刑法要适中。’适中的意思是不轻也不重。从高祖到宣帝,天下被称为治平,到元帝、哀帝时,盗贼渐渐增多,都是因为刑罚不适中,愚昧的人轻视犯法所造成的。由此看来,减轻刑罚的作法,反而酿成大祸。对奸诈不轨的人施恩,就是伤害善良的人。”这件事情被搁置,没有再交付讨论。

十五年(己亥、39)

十五年(己亥,公元39年)

'1'春,正月,辛丑,大司徒韩歆免。歆好直言,无隐讳,帝每不能容,歆于上前证岁将饥凶,指天画地,言甚刚切,故坐免归田里。帝犹不释,复遣使宣诏责之;歆及子婴皆自杀。歆素有重名,死非其罪,众多不厌;帝乃追赐钱谷,以成礼葬之。

'1'春季,正月辛丑(二十三日),免去大司徒韩歆的职务。韩歆性格刚直,说话不隐讳,刘秀往往不能容忍。韩歆在刘秀面前有根有据地说天下将有严重的饥馑荒年出现,并指天划地,言辞非常激烈,因此被免职,回归故里。韩歆走后,刘秀仍然不能消气,又派使者宣读诏书责备他。韩歆和儿子韩婴全都自杀。韩歆平素享有重名,无罪被逼死,人多不服,刘秀于是追赠钱谷,以完整的礼仪安葬他。

臣光曰:昔高宗命说曰:“若药弗暝眩,厥疾弗瘳。”夫切直之言,非人臣之利,乃国家之福也。是以人君日夜求之,唯惧弗得闻。惜乎,以光武之世而韩歆用直谏死,岂不为仁明之累哉!

臣司马光曰:从前,商王武丁对傅说说:“如果药物不能使人感到昏眩,疾病就不能痊愈。”激烈直率的话,对臣子不利,却是国家的福分。所以君王日夜寻求这样的话,唯恐听不到。可惜呵,在光武帝时代,韩韵竟因直言进谏而死,岂不是仁义圣明的缺欠吗!

'2'丁未,有星孛于昴。

'2'丁未(二十九日),有异星出现在昂宿。

'3'以汝南太守欧阳歙为大司徒。

'3'刘秀任命汝南太守欧阳歙当大司徒。

'4'匈奴寇钞日盛,州郡不能禁。二月,遣吴汉率马成、马武等北击匈奴,徙雁门、代郡、上谷吏民六万余口置居庸、常山关以东,以避胡寇。匈奴左部遂复转居塞内,朝廷患之,增缘边兵,部数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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