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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设想,如果条件许可,最好是夫妻二人各有自己的住宅,居住有分有合,在约定的分居时间里互不打扰。这个办法能够有效地保证各人的自由空间。听到我的这一设想,有人表示担忧:它会不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松散乃至解体?我当即申明,我的设想有一个前提,就是婚姻的爱情基础良好,并且双方均具备自律的自觉性。然而,尽管如此,我的确不能否认可能出现的危险。问题在于,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存在万无一失的办法以确保一个婚姻绝对安全。在一切办法中,捆绑肯定是最糟糕的一种,其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或者是成全了一个缺乏生机的平庸的婚姻,或者是一方或双方不甘平庸而使婚姻终于破裂。

其实,爱侣之间用什么方式来保持必要的距离,分寸如何掌握,都是因人而异的,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方案。我想强调的仅是,一定要有这个保持距离的觉悟。从根本上说,这也就是互相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的觉悟。唯有亲密有间,家庭才能既成为一个亲密生活的共同体,又成为一个个性自由发展的场所。我相信,这样的家庭是更加生机勃勃、更加令人心情舒畅的,因而在总体上也必然是更加稳固的。

2002。3

夫妻间的隐私

夫妻间是否应该有个人隐私?我的看法是:应该有,——应该尊重对方的隐私权;不应该有,——不应该有太多事实上的隐私。

隐私是指一个人不愿意向他人公开的隐秘经历。所谓隐私权是指,只要这种经历不包含损害他人的情节,任何与此经历无关的人包括政府都无权过问,更无权强行公开。尊重隐私权意味着把一个人当作独立的人格予以尊重,在夫妻之间同样应该有这样一种文明意识和教养。当然,夫妻间的情况要微妙得多,因为夫妻间最敏感的隐私往往涉及一方与其他异性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否构成对另一方的损害,从而赋予了另一方以过问的权利,不是很容易判断的。有一些情形可以明确地归入应受尊重的隐私的范围,例如婚前的性爱经历和婚后的异性间友谊。这些情形对于现有的婚爱不发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原则上应当看做当事人的私事。并不是说你一定不能知道,但是如果你的爱人不管出于何种考虑不想告诉你,你就不应该强求知道。比较难以确定的是,如果发生了可能直接损害现有婚爱的情形,例如一方有了外遇,另一方是否还应该把这当做隐私予以尊重呢?我对此原则上持否定的回答,除非双方像萨特和波伏瓦那样订有性自由的协定,否则任何一方有权知道有关事实,以便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决定。不过也有例外,例如,一方的外遇是偶然的和短暂的,并且双方都依然珍视和希望维护现有的婚爱,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另一方最好仍把对方的这一段经历当做应予尊重的隐私,保持谅解的沉默。

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是指外部经历,不过我们不妨理解得宽泛一些,把内心经历也包括进去。我想借此强调的是,一个人内心生活的隐秘性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受到尊重的,因为隐秘性是内心生活的真实性的保障,从而也是它的存在的保障,内心生活一旦不真实就不复是内心生活了。所以,托尔斯泰才会为了写私人日记的权利而与他的夫人苦苦斗争。有时候,一个人会有向人倾诉内心的愿望,但这种愿望的发生往往取决于特殊的情境和心境,尤其强求不得。夫妻间最严重也最可笑的侵犯莫过于以爱情的名义,强求对方向自己敞开心灵中的一切。可以断定,凡这样做的人皆不知心灵为何物。真正称得上精神伴侣的是那样的夫妻,他们懂得个人心灵的自由空间的重要,因此譬如说,不会要求互相公开日记或其他的私人通信。不排除这样的情况:自己的配偶向别人甚至向别的异性所倾诉的某种隐秘的内心经历,竟然不曾向自己倾诉过。遗憾吗?也许有一些,然而是可以理解的。其实,在总体上毋须遗憾,因为对于灵魂的相知来说,最重要的是两颗灵魂本身的丰富以及由此产生的互相吸引,而决非彼此的熟稔乃至明察秋毫。

我承认,夫妻间有太多的事实上的隐私决非好事,它证明了疏远和隔膜。好在隐私有一个特别的性格:它愿意向尊重它的人公开。所以,在充满信任氛围的好的婚姻中,正因为夫妻间最尊重对方的隐私权,事实上的隐私往往最少。

1999。12

婚姻如何能长久

忽然想到,朋友中或熟人中一些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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