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 (第1/4页)

这天是1993年2月22日,前后打了5年7个月的政府赔偿官司,终告胜利。我大喜之下,立刻写了下面的两封信:催告函,件别:最速件,受文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先生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政府新闻室,主旨: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自述:一元钱官司与禁书事件(5)

“说明:一、5年7个月前,贵府助纣为虐,甘为军方鹰犬,非法搜查本人住宅并抢去藏书14708册,业经本人委由长子李敖代为提起政府赔偿诉讼,贵府不知认错、负隅顽抗,5年半缠讼,终被本人打败。今年2月22日,‘最高法院’判决贵府败诉定谳。该法院书记厅次日即发出(八十二)台民主二第○二二五九号通知书在案可证。

“二、兹委由长子李敖全权代表本人与贵府洽接赔偿事宜,收信后3日内请比照当年助纣为虐之快速效率,即时依法赔钱为要。

“柏榕市长学弟如面:

“一中一别后,流水40年。40年来,老弟走国民党路线,炙手可热;小兄走做叛徒路线,手足冰冷,一路备受打压。光从著书百余册、却有96种被查禁一事上,即可见打压之烈的一斑。5年7个月前,再过半个月就解严了,军方犹恶性不改,临门一脚,踢到老弟李师母张桂贞家大门。贵府助纣为虐,致贻讼累。现经‘最高法院’迟来正义,判决贵府赔钱,请即依李师母指示,即时惠付为要。俗话说:‘丑媳妇总要见公婆。’既然逃不掉,索性做得漂亮一点,为老弟计,我建议:

“一、即日派专员北上,面致赔偿金给李师母或我本人,以敦民谊;二、酌情处分贵府助纣为虐失职人员,以明责任;三、禁止贵府人员再胡说八道,以饬官箴(如2月24日《民众日报》登:‘台中市府新闻室主任李铭秋昨天表示……’

“二年前李敖方面曾有意和解,只要求市府象征性编一点预算赔偿了事,但军方为了‘面子’不愿低头,因而继续诉讼云云,事实上,‘李敖方面’从无‘有意和解’之事,想系贵府找台阶下,故捏造事实。如今贵府惨败,犹由新闻室主任胡说八道,极易引起李敖方面另一控告,请老弟即予告诫该主任之流少胡说八道为宜。 老弟如不从速照李师母指示,而一再拖拖拉拉,我保证催告信后,必然有法院上门,到市长室贴封条。我们上次就贴过《自立晚报》社长室的封条,害得吴丰山的脸由黑变绿。届时老弟又情何以堪?特此忠告,以示小兄不忘故人之至意。……

“林柏榕是国民党小官僚,收信后,仍图顽抗,结果敬酒不吃吃罚酒,换来这样的信《检举函》:1993年3月26日件别:最速件,受文者:台湾省政府主席宋楚瑜,副本收受者: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台中市政府新闻室,主旨:请查办颟顸违法之台中市市长林柏榕及其手下台中市政府新闻室负责人。说明: 一、台中市政府助纣为虐,伙同警备司令部非法查扣人民财产,业经‘最高法院’判决该衙门败诉定谳,并于2月23日发出(八十二)台民主二第○二二五九号通知书。二、我方旋于2月25日以邮局‘国内’快捷挂号发出催告函,告以‘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三、不期该衙门于3月5日以八十二府新一字第二二###七号函见复,推托‘最高法院’通知书的有效性,托词‘本案俟接获‘最高法院’判决即循法律程序办理清偿事宜’,延不赔钱。 四、‘最高法院’判决旋于3月10日寄达该衙门。该衙门显已无可狡赖,不期事隔半个多月,该衙门犹在拖拖拉拉之中,公然反抗‘最高法院’判决,并且违背自己3月5日复函的托词,自打嘴巴。同时对我方3月10日第2次催告函拒复。 五、在‘公务员服务法’第1条明定应遵守法律;第6条明定执行职务不得无故稽延,该衙门林柏榕市长及其手下新闻室负责人,显因颟顸违法,有亏职守。请即依同法第21条予以惩处。 六、自此检举函送达后,贵主席即属‘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三条‘长官知情’状态,贵主席如再拖拖拉拉,‘行政院长’连战即将收到检举贵主席之函,勿谓我方干不出来也!(如连战不打你官腔,自有‘立委’多人质问那丑八怪连战。) 七、查该衙门助纣为虐时,办事朝发夕至、新速实简;如今被判败诉,却办事毫无效率,且态度可恶。除循法律程序日内会同法院查封该衙门市长室外,特具以函检举颟顸违法之林柏榕等,并警告你。张桂贞代理人李敖。

“13天后(4月8日),我趁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声请状’,理由栏下写得气壮山河: 一、相对人于1987年6月21日非法侵入声请人住宅,非法扣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