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部分 (第2/4页)

照这样税法,它既不有利于大商人;也不压迫小商人。领麦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二十先令;领火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四十先令;领葡萄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八十先令,这种税制,对于零卖酒店,通通一律看待,大营业者必然要获得若干利益,小营业者必然要受到若干压迫。前者要在货物价格上取还其垫付税款,一定比后者容易。不过,因为这税率轻微,虽不公平,亦比较无关重要,并且,在许多人看来,小麦酒店到处林立,予以小小妨阻,亦无不当。课于店铺的税,本来打算大小店铺多寡一律,而实际上也只得如此,无他办法。这种税要想相当正确地按各店铺的营业范围比例课征,那除了采用自由国家人民绝难忍受的调查外,再也无法进行。这种税如课得很重,将成为小商人的重大压迫,并使全部零售业归于大商人手中。小商人的竞争既不存在,大商人即将享受营业上的独占。如其他独占者相同,他们立即会联合起来,把利润大大抬高到纳税所需的限度以上。这一来,店铺税的最后支付,就不是由店铺主担当,而是由消费者担当;消费者且还要为店主的利润,再付一大笔的价钱。因此之故,就把这种税的设计,抛在一边,而代以1759年所设的补助税。

在法兰西,有一种税称为个人贡税,这种税也许是对农业资本利润所课的最重的税了,在欧洲一切地方,都实行这种税。

在昔时欧洲封建政府盛行的混乱局面下,君主迫于情势,不得不满足于仅对一般无力拒绝纳税的人民课税。大领主们,当君主有特别急需时,虽愿意帮助,但对于恒久纳税一层,终不肯承认,而君主亦无实力强其承认。欧洲的土地占有者,其初大部分都是农奴。他们后来在欧洲大部分,逐渐解放。其中一部分人,获得地产保有权。他们有时在国王之下,有时在大领主之下,以贱奴条件保有地产,如英格兰音时根据官册享有土地者一样。其他没有获得保地权的人,则在他们领主之下,以老干年为期,租得其所占有的土地,这一来,他们也比较不依附于领主了。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级人民,繁荣起来,独立起来,不胜其忿,既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乐得同意君主课他们以赋税。在若干国家,这种税的对象,限于那些以贱奴条件保有的土地;在这样的场合,这种税可以说是不动产的贡税。沙廷尼阿故王设定的土地税,以及在兰多克、普冯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在芒托本课税区,在亚琛及康顿选举区,乃至在法兰西其他若干地区,所课的贡税,都是课在上述保有地上的赋税。在其他各国,这种税的对象,乃是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推定的利润,不问土地的保有条件如何。在这样的场合,这种税可以说是个人的贡税。法兰西所谓选举区各州,大部分都是行使这种税法。不动产的贡税,既只课于一国的一部分土地,那必然是不公平的。可是,虽不公平,究竟不常出以专恣,虽然有时不免如此,至于个人的贡税,则是打算对某一阶级人民的利润,比例征收,而这利润究竟有多少,又只能推测,所以必然是专恣的、不公平的。

法国今日(1775年)所行的个人的贡税,每年课于称为选举区的二十个课税区的,计达四千零十万七千二百三十九利弗十六苏。各州负担这税额的比例,年有变动,都取决于枢密院所收到关于各州收获丰歉程度,以及其他可增减它们各别纳税能力的情况的报告。每个课税区,区分为若干选举地域,全课税区所分担的上述比例的总税额,分配于这各选举地域;各选举地域分担的总额,亦是同样按照枢密院所收到关于它们各别纳税能力的报告,而年有不同。照此看来,枢密院立意虽然尽善,但要想以相当正确比例,决定当年度某州、某区、某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却似乎是不可能的。无知与误报,一定要多少使大公至正的枢密院,错下判断。一个教区对全选举地域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每个人对所属教区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也是依必然有的不同惰况,而逐年不同。这各种情况,在前一场合,是由选举地域的收税员判定;在后一场合,是由教区的收税员判定,这两者,都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受州长的指导及影响。据说,此等收税员,往往对于那些情况,错下评判,不但是由于无知和误报,而且是由于党同伐异,乃至个人私怨。任何纳税者,在税额未评定以前,不能确知他要纳税多少,那是显明的;他甚至在税额既经评定以后,亦还不能确切知道。假若一个应该免税的人,被课有税,或一个人所税超过了他应税的比例,他们虽然都必须暂时付出税额,但他们如果诉说不平,并证实了不平的理由,那么,为了补偿他们,翌年全教区便当追征一个附额。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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