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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死刑的争论逐步演变成对于威慑力的争论。我能够理解一些人心中的疑问,尽管我认为无论是基于论据还是常识,他们都是错的。没有人愿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便是一个杀人犯的生命,但是对于夺取无辜者生命的恶劣行径来说,有必要采取行动遏止杀人事件的发生。

惩罚与报复

我们对死刑所作的讨论引起了大量的评论,这些值得进一步研究。既然死刑这个话题如此富有争议,那么我将继续讨论这个话题。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评论中存在的误解。我从未说过有了证据就能得出死刑具有很强威慑力这个结论。我所说的是,从大量实证研究中得到的证据是被人为拼凑在一起的,我认为使用这些证据能够暗示出死刑具有威慑力。尽管我们不应夸大有力证据的作用,但一味地强调其他研究的结论,认为死刑没有威慑力,这显然是不对的。

我相信死刑存在威慑力,部分原因是基于这些有限的实证研究,但同时我也坚信大多数人对于死亡都有很强烈的恐惧感。大卫·休谟在探讨自杀问题时说道,“当活着仍然有意义时,没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我们对于死亡所产生的很自然的恐惧感……”叔本华在讨论自杀时也补充道:“只要一个人对生活的恐惧达到了一定程度,超过了对死亡的恐惧,那么,他就会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对死亡的恐惧肯定会使人产生逆反心理……”

然而,上周我评论的主要目的不是去证明死刑能够威慑住杀人犯,而是去驳斥这样一种观点,即一个地区实行死刑来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不道德的,即便我们假定这种威慑力是极具杀伤性的。事实上,我相信威慑力是实行死刑的唯一合理的前提条件。有时,报复、报应及其他的一些争论会使得对死刑的评价过于主观,以至于认为这是政府对权力的滥用。

一些读者将我的观点理解为一种暗示,暗示从宏观角度来说,政府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挽救人民的生命。其实这并不是我的观点。我反对政府干预,比如,人们吃过多食物会引起肥胖、疾病和英年早逝,因为吃太多食物是在伤害自己。但是人们有吃东西的权利。在我看来,人们有权利吃很多食物的。

另一方面,谋杀包括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合理的观点都会将这种行为与自我了断区别开。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谋杀包括最严重的负外部效应。如果我们假定每处死一个犯人就会减少两个杀人犯,那这个地区会相应地减少两个负外部性损失。大多数反对者们都将关注点集中在死刑对无辜受害者的影响上。坦白地说,我没有发现任何合理、相关的哲学理论来驳斥执行死刑的作用。。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4)

不得不承认,随着因处决了犯人而挽救的生命数量和价值逐渐降低,比如执行一个只能挽救一个,这种观点也变得越来越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针对一些读者的沮丧,我将被挽救的生命和被剥夺的生命的意义作了比较。特别是,我写过这样一句话:“如果并不是被挽救的生命优于被剥夺的生命,那么这种交换仍然那么有必要吗?”我不清楚如何避免不在两者之间作比较。让我们来想想一个有长期犯罪记录、枪杀他人的罪犯和这个本应当过着体面生活但因被枪杀而留下妻子和几个孩子的受害者。

假设通过处决一个罪犯,我们有可能挽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对我而言,很明显挽救这样一个受害者的生命比处决一个罪犯更有意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情都这样明朗,我只是想试图建立这样一个原则:比较不同人的生命价值,应该是制定任何一个合理公共政策时要做的事情。

这个论断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死刑仅适用于某些罪犯,而不是针对偷盗、抢劫和其他较轻的犯罪行为的。如果是针对那些行为的,那么交换的比例就在剥夺性命和减少财物偷盗之间,那就比较适合实施更温和的处罚措施。然而,对于一些严重的暴力事件,其严重性接近谋杀, 那么呼吁使用死刑就是可以理解的,尽管我并不赞同对此类事件中的犯人使用死刑。

有一种强有力的论断认为,对杀人犯应该保留死刑的处罚,这种论断与犯罪惩罚学中所说的边际威慑力有关。如果说暴力事件的行为人要被处死,那一个袭击者在作案时就会企图杀死受害者以降低其被追查的可能性。这逐渐成为惩罚措施的严厉性应该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对应的主要原因。有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于,死刑会使得一个杀人犯更加顽固地抵抗,以避免自己被抓获,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伤亡。尽管边际威慑力很重要,但我相信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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