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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检察官告诉我说:“我们去找了一下中院纪检主任梁洪,邀他一起去东湖区法院协调行政赔偿的事,梁主任说他不好去。后来,我们市检察院就直接去了东湖区法院,找到了院长徐河东,徐院长还对我们发了脾气。我们已经跟他交了底,说准备作这样的决定,但他们仍不肯让步。现在我们已经是无能为力了,中院受理的那件行政赔偿案子,你还可以自己去找找梁洪,有什么事还可以找我们,你对决定书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但查来查去,这件案子还是跟中院有关系,焦宜松又作那样的书证,我们也没有办法。我看,这件案子没有好大的搞头。”

我也不愿再讲,再讲也没有好大的意思。当然,我对于市检察院作了大量的工作还是有所感谢的。

我请万检察官核对了一下市中院二○○○年九月十七日的发文,为《洪经初字(2000)114―4号》,该文件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第35号)》,引用的是其中第(2)第(3)款;核对了一下中院复查再审的发文时间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我又接着赶去了市机械局,找到了劳资科王科长,王说会争取在月底解决我的问题。

我说:“是否可以留下我的电话号码?有什么事也好通知一下,省得我三天两头的来打扰你。”

王便把台历上的二月二十八日这一页,让我留下了电话和传呼号。

回到家里,我精神极差,一个人像呆掉了一样,市检察院的态度本来对这件案件的审理是有利的,现在连他们都无能为力,可见社会关系网的压力之大,其他地方还能有什么用?我一时乱了方寸,脑子乱哄哄的,不知如何是好,甚至多次反思和检讨自己,又一次次地推翻,肯定了自己的做法并没有错。

头脑发热时尽量让自己冷静,在以后的十来天里,我想过把这些情况向省委书记孟建柱反映,也想过直接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两年多后得知该位检察长被双规,以后又被判刑)面诉,还想过把材料寄给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

我先是给省委书记孟建柱写信。

孟建柱书记:

您好!

首先,我十分感谢由省委办公厅转来对上封信的批复。但是,时至今日,我所反映的情况,在下面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在南昌市机械局,纪委书记张萍、信访办主任徐海根、劳资科长王建文,都做了不少的工作,却苦于原单位江拖已经注销。留守的新丰管理处书记、经理唐方明(原江拖法人代表)也因已不是生产单位,没有资金,只有请局里解决。

本人在去年十月,写了报告向机械局请求,十个月来,不计其数地奔来跑去,至今仍没有着落。

在市机械局,劳资科长王建文,一方面向我表示,说像你这样的人才,现仍然坐在家里实在可惜;另一方面,又为解决不了工作而感叹。

在东湖区人民法院,他们对办案人员的枉法裁定、渎职办案,没有进行应有的追究,对行政赔偿问题也不愿意解决。

在市中级法院,纪检室梁洪主任,在我的印象中应是个正直的办案人员,但对市人大转办的该案,还是遥遥无期。会不会是因为阻力重重?

在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东湖区人民法院魏群的枉法裁定、郭岚、吴卫兵故意延误办案的渎职行为,仅仅用了一句无故意枉法裁定的行为了事。

在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万国保做了不少的工作,并与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徐河东协调给予赔偿未果,最后也仅一句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复议了事。

事已至此,惨痛的打击已经使我精神完全崩溃,前途无望生活没有着落,我真不知如何是好。年关已至,两手空空,面对自己的妻儿,只有汪汪的泪水。

……

最后考虑到还是按照法律组织程序,向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申诉,这时我已经很消沉,没有再作用心,只是表示不服而已。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我是原江拖中学的教师,2005年5月,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江拖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诉讼。9月初,该案被转到东湖区人民法院。9月15日,江拖被宣告破产清算。

11月2日,东湖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魏群,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应加紧请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假称“根据有关法律”,枉法裁定终结诉讼。

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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