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律师介入 (第1/2页)
次日上午,赵明去了宋阳县公安局。
经过门口时,门警问他:“你找谁?”
“我找6·17特大杀人碎尸案的负责人。”
“你是谁?”门警警惕地问,两眼上下打量着他。
“我是赵军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明,有些事情想找案件的负责人沟通一下。”
门警不敢怠慢,立即进去通报。不一会儿,他就出来了,让赵明到会客室里稍等。
大概等了半个小时,一位身材高大,满脸威严的中年警官走进屋来。
赵明忙起身和他打招呼,做了个自我介绍,把名片拿出来递给了他。
中年警官接过来瞧了瞧,不冷不热地说:“你今天来找我,有何贵干呢?”
赵明笑着说:“没别的事儿,就是有些关于案子的事情想跟您聊聊,了解了解情况。请问警官贵姓,怎么称呼呢?”
中年警官板着脸说:“我姓王。你想了解什么情况?”
“王警官,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我的当事人是因为什么原因杀死钟红的呢?”赵明问。
“因为感情纠纷,”王兵说,“他和钟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钟红不甘心长期做他的情妇,要他离婚娶自己。赵军不愿意,一直借故拖延。钟红多次催促都没有结果,逐渐对他失去了耐心。
“事发当晚,钟红最后一次催逼赵军必须立即答应自己的要求,否则就将他们的关系曝光。赵军大为惶恐,情急之下就失手将钟红捂死了。为了掩盖罪行,他把钟红的尸体肢解成碎块,装进袋子抛入了乌江河中,这些认罪书上都写得很清楚。”
“他是在哪儿捂死的钟红?”
“县郊的一条林荫路。”
“有没有人证呢?”
“没有,当时是在深夜,没人看见。”
“他把钟红捂死后,马上就碎尸了吗?”
王兵迟疑了一下,说道:“是的。”
“是在哪里碎的尸?”
“河边的竹林里。”
“用的什么工具?”
“斧头和杀猪刀。凶器已经被我们找到了。”
“在哪儿找到的?”
“斧头是在赵军家里,杀猪刀是在他村头的肉铺里找到的。”
“上面有被害人的身体组织吗?”
“时间过了太久,已经消失了。”
“他抛尸的地点是在哪儿?”
“乌江河中游。”
赵明沉思了一会儿,说道:“我可以看看钟红的尸检报告吗?”
“你看那个干什么?”王兵不解地问。
“没什么,就是有些好奇,想看看法医专业的结论。”
调阅尸检报告是辩护律师应有的权利,不好拒绝,王兵虽不情愿,还是答应了他的请求。
赵明从头到尾仔细看了一遍,问道:“我可以见见我的当事人吗?”
“抱歉,此案案情重大,现在不方便让你见他。有什么事情告诉我就行,我可以代为转告。”
赵明说:“不用了。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咱们改天再见。”就起身告辞了。
他心里充满了疑惑,直觉告诉他,这个案子疑点很多。王兵说赵军是用手捂死钟红后,再肢解分尸的,也就是说他们之前并没有发生激烈的打斗。
但尸检报告却说:钟红的额骨发生了粉碎性骨折。这显然是遭到了钝器重击才会出现的结果,单单用手是不可能造成额骨骨折的。
既然赵军已经把钟红捂死了,直接分尸就可以,为什么还要用钝器击打她的额头,使其遭受粉碎性骨折呢?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这是疑点之一。
其二,王兵说赵军把钟红捂死后,马上就将其碎尸了,说明他是早有预谋,提前备好了工具。但他又说当晚赵军是在钟红的逼迫下才失手将她捂死的,那就说明这是一个意外,他不可能事先料到钟红会被自己捂死,而提前准备好肢解的工具,以便掩盖自己杀人的罪行,两种说法明显有矛盾。
其三,王兵说赵军是用斧头和杀猪刀肢解的尸体,如果真是那样,上面必然会沾有钟红的血液和身体组织,可他又说上面没有,说是时间太久消失了。既然“凶器”上找不到受害者的身体组织,如何能认定那就是作案的工具呢?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这个案子没有人证,警方做出的所有结论都是根据赵军的口供得来的,但这口供又是如何取得的,就没人知道了,有没有可能存在胁迫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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