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2/4页)

它进行过卖空或批评。事实上,1998~1999年间,我们一直持有它的股票。该公司的业务模式与联合资本一致,所以有人认为我们的批评也同样适用于它。实际上,我们的大多数批评与商业模式无关。我不认为此类业务发展公司存在什么本质的问题。绿光资本对冲基金的批评仅针对联合资本,以及它的会计准则和公司行为。

一路骗到底 第三部分(6)

4月4日,证券交易委员会再次送来传票,要求4月11日前提交所有文件。所有传票统统都在星期五送达,难道这只是巧合?这一次,他们希望提交:另外几家公司的信息、信贷衍生产品的交易信息(我们根本没有此类交易)、我们的客户清单、客户要求赎回的清单,以及我们与其他几家对冲基金的来往通信。我提交了所有要求的文件,并准备好与官方会面。我并不担心陷入麻烦或是真的做错了什么,但是,我发现,不得不聘用律师详细检查每一封电子邮件确实让人烦恼不堪。此外,当局对错误对象的调查也着实让人泄气。他们似乎错误地把显微镜对准了错误的人(小人物)—我。我希望与他们见面的时候,能够说服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联合资本身上。

几个星期之后,纽约州联邦法官驳回了对联合资本及其会计准则的集体诉讼(在我的演讲之后很快提起的诉讼)。法官裁决如下:

鉴于联合资本的会计准则在每一份递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备案中都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公开披露,原告关于被告欺诈的控诉必须基于:被告的会计准则导致了对某项具体投资隐蔽的夸大估值,或是联合资本并没有坚持公告相关的会计政策。由于原告提供的事实无法支持以上结论,因此,驳回原告对被告欺诈行为或误导性声明的起诉。

首先,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联合资本的估值政策导致了它对某项投资的夸大评估。诉状仅声明了原告关于出现多种估值并不恰当的观点,以及偶尔对该观点的简单推理,却没有论证原告所主张的真正价值。

翻过几页判决书,判决继续:

即便原告提供充分的事实支持联合资本有可能夸大了某些投资的价值的推论,原告也未说明任何此类夸大估值的程度。为了申诉特定的欺诈,原告必须申明联合资本如何夸大投资……

因为原告没有申明联合资本夸大评估问题投资的具体数目,也未能提供可以让理性的陪审团判断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将如何看待何为夸大评估的任何事实。

换句话说,原告必须向法官证明真实的估值。这简直就是自相矛盾的第22条军规,因为诉讼已经先于调查被驳回,而联合资本的大部分投资都是针对私人公司的,只有联合资本自己拥有那些能够得出精确估值的保密文件,原告在无法取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如何能够提供真实的评估价值?!

法官显然不关心这个,因为他得出了让人费解的结论,“联合资本的实际评估政策是公开的,如同关于公司的不利消息……”法官究竟认为联合资本在哪里揭露了所有的不利消息?

法官还发现:

即便被告提出了某项投资的价值应当减少的理由,例如公司破产等因素,被告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该因素应该被着重考虑,或证明联合资本的政策没有考虑该因素。因此,原告的申诉除了证明原告不赞同联合资本的某些资产评估之外,没有任何主张成立—鉴于非流动证券的评估的难度,以及评估中需要恰当考虑的大量因素,对联合资本某些资产估值的不认同并不能够视做欺诈……

由于案件在原告能够进行调查之前便被驳回,因此原告无法进行举证,例如查看联合资本的账簿或记录,或是查看联合资本如何评估资产价值等。换句话说,在原告有可能获取联合资本的文件证明法官所谓无法看出的欺诈之前,案件便已然夭折。

我无法把法官的判决视做什么重大的发展。没有人查看过联合资本的评估和相关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驳回案件的法律判决无法证明联合资本会计准则的清白。不过,有一点值得肯定,那就是联合资本的律师才能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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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骗到底 第四部分(1)

2004年夏末,记者赫布·格林伯格给我打来电话并询问我是否在线支付过我的电话账单。格林伯格曾经为网和CBS 网写过几篇批评联合资本的文章。

“没有呀,”我回答道,“怎么回事?”

“你应该检查一下,看看是否有人开通了在线账户,获取你的电话记录。”他告诉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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