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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转型期畸形的爱情选择的双重标准。参加讨论的读者陈兆畴、梁国常、张泽熙、陈兆畦认为:“爱情是有条件的,这话我们承认。白痴疯癫的女子绝不会使人恋爱,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但是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是: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为爱情的条件,状貌,财产,名誉,也可算得爱情的条件吗?”“女子在未订婚或未结婚以前,慎重其事,严格择人,这种态度自然是极应佩服的。但如果既与人订婚或结婚,而其后只因遇着了条件更合适的人,于是不管自己的夫婿有罪无罪,有人格无人格,对待自己的感情如何,随随便便地便把爱情迁更,这种女子难道配受人的原谅吗?这种行为难道还算得正当吗?”世良则指出:“我对于竞生君的‘爱情的定则’的适用,要加一点限制,就是:‘爱情的定则,多半适用于未定婚约之前。’”同时,他又特别说明,并非订了婚约就不能适应爱情定则,只有在虐待、失德、犯罪、酗酒等情况发生时才能改约,这样的爱情变迁才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爱是相互的关系”。钟冠英认为“张先生所举的定则,只能适用于未定婚以前,不能适用于已订婚或已结婚以后”。他指责张先生“至身为最高学府的教授,又自信为一个极式的社交大家如张先生,独不能明白了解‘自由’两字的真义。且更穿凿附会,以煽惑青年男女。我实在为社交前途危!我不禁为社交前途哭!”彭拔勋认为“至于爱情因比较而有所变迁的话,我也极端赞成,不过只限于恋爱未成婚约未立之前。迨爱情确定以后,如果对方没有人格堕落性质变化疯狂死亡等等事实发生,不会因此比较而变迁的”。子略承认爱情是有条件的、可比较的,但需在确定关系之前,而一旦确定了就不应发生变迁。他举例说:“如知事的太太可以再嫁道尹,既当了道尹太太之后,又可以嫁给省长,既当了……可以嫁给……这是张君以沈君不及谭君,是以陈嫁给谭,就是这个例的意思。依这样看,则陈女士不知何日才能嫁妥一个丈夫!谭比沈,我承认谭当然比沈的才能、地位要高一点。因为谭撒屎都要比沈多撒几大桶。”讲到后边,就语颇粗鄙了。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三、爱情定则(8)

一些反对者不仅对爱情四定则作学理分析,还对谭陈事件进行严厉批判。张畏民认为:“谭陈的知识、年龄、情形……不相当,他们绝对谈不到爱情(狭义的),这是不用说的;就是以谭君处大学教授的地位,丧妻未久,同一个与他人已有婚姻的女子去结婚,不能不受言论的制裁,张君偏要为一二人之私,破坏质朴的风俗,还要说什么‘爱情定则’,真正可叹。”丁勒生说:“本来,只须考查她(陈淑君)和谭是否是纯正感情的结合,其他道德或不道德,强奸或不强奸,年龄大小,续婚久暂,都是毫无关系的。”他指责张竞生多事,打开了窗子说亮话,陷谭陈于尴尬境地;忠告谭熙鸿,陈小姐之所以弃沈就谭,只因为你是大学教授罢了,要预防陈小姐故伎重演:防备点儿做朱买臣,唱马前泼水吧;最后提醒女同胞,对于陈女士,应有相当的表示,因她以自己的身体,为地位的交换品,与娼妓以自己的身体,交换金钱,同为污辱女界人格的事。这样的女子,还能原谅她,赞许她吗!讲得十分刻薄。冯士造则认为表面上张竞生为陈淑君伸张正义,实际上反害了她:“张君多事,偏说陈女士是受条件的支配才变迁她的爱情。谭君的条件固属比沈君完备,但谭君是否现世第一条件完备的人?这句话谁也不敢断定,既不能定,那陈女士若遇着比较谭君条件更完备的人,又将如何?张君这简直是对于陈女士的人格,下无情的总攻击,张君又何苦来!”

“社会的讪笑,本不算什么,得张一说,反给说坏了,张君的真意,我不知道,有人说他得谭君的暗示;我独说他是替沈君出气。不然,他为什么用这样明褒暗贬的法子来侮辱陈女士?”天津南开的黄慎独干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口吻告诫张竞生:“但是我对张竞生君,不禁要擦一把汗,因为他不是条件最完备的人。张竞生君既是定爱情原则的,那末他的妻,当然懂得爱情定则,而且能实行其主义(受张君同化的缘故),所以我劝张竞生君速速设法去完备他的条件。”

在讨论中,反对者对谭陈事件诟病最重的,是指谭欺人暗室,夺人之爱,死妻再娶。而且知识不相当,谭是教员,陈是学生;年龄不相当,谭三十三岁,陈二十一岁;情形不相当,谭是有子女的续婚,陈是初婚。这种严重的不相当,构成了谭严重的不道德。

无独有偶,读者马复在6 月8 日发表的讨论文章中,披露了一则有趣的信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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