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 (第2/4页)
们不能责备我,说我违背了,比如说,李嘉图说过的“银行业务”不会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的观点。人们也不能说我犯了罪,比如说,以银行家劳的意思,犯了“滥发钞票空头投机”罪。更有甚者,谁也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即在某些国家,或许四分之三的银行存款只是信贷;通常,工商业者都是为了成为银行的债权人而首先变成它的债务人,他们首先借的实际上是他们要“存”的;更不用说,在所有的交易额中只有极微少的一部分,在严格意义上,是可以利用并且通过货币完成的。因此,我对这些问题不再作进一步的讨论。在这里作一些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新鲜的但可以在任何一本基础读本里都能找到的解释,的确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所有的信贷形式,从银行券到账面信贷,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事物,在所有这些形式里,信贷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数量,这是无可争议的。
信贷与资本(3)
至此,只有一点可能是有争议的。显然,大多数这些流通手段,如果没有构成法币或商品的依据,是不会凭空产生的。我相信,当我对工商业者或者理论家说,生产者的票据就是这种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时候,我并没有说错。生产者完成了他的生产并且售出了他的产品后,就给他的客户开出汇票,要求立即支付“货币”。于是,这些产品就起到了“依据”的作用——具体说就是提货单——即使没有现成的货币支持这些票据,它却有现存的商品作为依据,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仍然是以现存的“购买力”为依据的。显然,前面所提到的存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形成于这种商业票据的贴现。似乎可以把这种情况看成是提供信贷或者把信贷工具放入商业渠道的正常情况,而把其他情况看做是不正常的。但是即使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结算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通常也需要有附属担保品,因此我们所说的信贷“创造”只是一个把现有的资源整合利用起来的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再次回到传统的概念上。事实上,传统的概念似乎是胜利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不仅所有的流通手段都有其依据,而且甚至货币也可以从流通过程中抽走,从而所有交易都可以追溯到物物交换,也就是说,属于纯粹的商品范畴的过程。这种解释也说明了为什么人们通常认为“货币的创造”仅仅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它对于经济生活的一般理论没有更深的意义,而只要在有关银行经营方式的一个章节说一下就可以了。
我们不完全赞同这个观点。目前只需要强调的是,那些被实践表明是“不正常”的,只是装扮成正规商品交易的结果的那种流通手段的再造,仅此而已。除此之外,金融票据不能简单视为“不正常的”。诚然,它们不是为了给新组合融资的信用产物,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它们频繁地起着相同的作用。至于附属担保品,在这种场合下,不可能是现有的产品,而是其他东西;从原则上说,它的重要性不在于构成附属担保品的资产因银行提供信贷而被“灵活运用”起来。这不是附属担保品本质的主要特征。相反,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情况。第一,企业家可能拥有某种可以拿到银行作抵押的担保品。这种情况一定使他更容易获得信贷。但它不属于最纯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质。分析和经验都告诉我们,在原则上,企业家的作用与拥有财富没有关系,尽管就偶然的情况而言,拥有财富会构成一种现实的利益。如果不存在这种利益条件,我们的观点也经得住挑战。于是,把信贷说成是“货币财产”,并不是对事情的一种充分的表述。第二,企业家可能抵押商品,而这些商品是他用借来的购买力所获得的。于是,首先出现提供信贷,然后才有附属担保品,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不管两者之间的间隙有多短。在这种情况下,把现有资产放入流通中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持甚至比第一种情况下还要少。相反,这正好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种情况下,当购买力被创造出来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任何新商品。
因此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信贷总量必然大于有充分担保品所提供的信贷量。信贷结构显得不仅超过了现存的黄金基础,而且超过了现存的商品基础。这样的事实是很难被否认的。只能怀疑它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然而,对我们来说,划分正常的与不正常的信贷才是重要的。正常的信贷创造了对社会收益的要求权,它代表着并可以被认为是对已经提供服务以及现存商品已经交付的证实。那种被传统观点认为是不正常的信贷,也创造了对社会产品的要求权,然而,由于缺少过去的生产性服务的基础,只能被看做是对未来的服务或者尚待生产的商品的证明。这样,在两个类型之间,它们的性质以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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